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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一)材料审查。
  1.申请生产的产品名称是否符合GB 26687的规定;
  2.申请生产的产品配方是否符合GB 26687的规定,重点审查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是否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复配后在食品中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94)和卫生部公告的规定,辅料是否是为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3.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 GB 26687的规定;
  4.用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是否具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
  (二)实地核查。
  1.产品生产工艺是否是物理方法混匀;
  2.是否按企业提交的配方组织生产;
  3.是否具备与所申请生产的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条件;
  4.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规定;
  5.是否具备GB 26687规定的感官、有害物质和致病性微生物项目的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
  (三)产品检验。
  对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抽样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规定执行。产品检验项目应当包括GB 26687标准中规定的感官、有害物质和致病微生物等全部项目。
  (四)批准。
  1.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按照产品配方发证,即不同配方的产品应分别申请许可。具有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单一品种和辅料,仅其配比不同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按照同一配方产品申请许可。
  2.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编号规则和证书式样等按照《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114号)的规定执行。复配食品添加剂证书名称栏应表示为“复配食品添加剂;具体产品名称”,其中产品名称应当符合GB 26687的规定。
  3.对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改变或增加新的配方,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许可机关应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抽样。生产者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较大变化的,可不组织现场实地核查。
  三、生产许可和监管工作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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