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1年9月14日 国质检食监函[2011]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近期,卫生部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以下简称GB 26687)。为切实加强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和受理
(一)复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应严格执行《
食品安全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企业应采购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企业的获证产品。
(二)申请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 26687的规定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产品配方;
2.产品中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的控制要求,包括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的品种以及限量要求。采用加权计算的需提供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企业关于参与复配的各组分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的自我声明材料;
4.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和辅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标准文本。
(三)企业应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予以受理并依法审批。
二、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和批准应当按照《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和GB 26687的规定执行,并增加审查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