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贸易企业信息备案管理。
各局对贸易企业信息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出口贸易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信息备案,备案信息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总局动植司,由总局统一上网公布。过渡期间,以不影响企业贸易为原则。今后,对故意违法违规的供港澳活动物贸易企业,一律列入不良企业名单,暂停受理报检,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各局要严格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保证日常监管有效。加强对一线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局要按照总局要求做好认可兽医培训、考核、认可、管理工作。
各局在实施监装工作中,要做好监装押运记录(见附件2),如对诚信企业由认可兽医实施监装的,除填写监装押运记录外,还必须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各局要规范运输环节监督管理,加强对押运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各局要按规定做好官方采样工作,特殊情况,可由认可兽医完成,但须书面说明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各局对三聚氰胺、活猪新型甲型H1N1流感等监测项目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其监测频率进行动态调整,保证监控的科学性、有效性。
三、加强离境查验
离境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供港澳活动物的离境临床检疫工作。对供港澳活动物不定期采样监测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结果为阳性的,要及时通报产地局并报送总局动植司,并将每季度监测结果汇总上报总局动植司。离境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健全供港澳活动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需在深圳清水河中转仓实施中转的供港活动物入仓时,押运员须向驻仓检验检疫机构人员或认可兽医提交有关单证及监装押运记录。驻仓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监督企业做好出入仓记录,并将经审核合格后的监装押运记录回执联返回押运员。
四、加强风险防控
各局要加强风险信息收集工作,动态掌握注册场(仓)及其周边动物疫情动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供港澳活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同时要结合总局年度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全面保障供港澳活动物质量安全。对疫病监测和安全风险监控检测中发现的违规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取消其供港澳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