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供港澳活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1年10月12日 国质检动[2011]55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科院:
为贯彻落实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管理,明确责任,健全制度,规范程序,落实措施,充分实现“适量、均衡、优质、应时”目标,现就供港澳活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供港澳活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做好供港澳活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是对“一国两制”国策的具体落实,事关港澳民生大计、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事关中央政府的公信力,事关检验检疫工作形象,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现实意义,各单位务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总局有关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本地区、本部门各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供港澳活动物质量安全。
(二)严格落实供港澳活动物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各局要充分依托地方政府质量安全统一领导协调的工作机制,及时向地方政府通报信息、反映问题、争取资源,主动加强同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将供港澳活动物检验检疫监管与地方农牧、渔业、商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管有机结合,整合管理资源,形成把关合力。
(三)督促企业提高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
各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诚信评价体系,充分依托市场准入、信用评级、信贷融资、政府补贴、扶持项目等综合管理手段,督促企业有效履行主体责任。要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追溯管理,强化人员培训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从源头保障供港澳活动物质量安全。
二、加强产地监管
(一)严格落实注册管理制度。
各局要结合对注册饲养场的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核,全面审查辖区内供港澳活动物饲养场。对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对持续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坚决注销其注册资格。对新申请的供港澳活动物饲养场,指导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符合供港澳活动物饲养场卫生要求。
各局要加强对供港澳活动物注册企业的监管。供港澳活动物注册企业严格遵守各项检验检疫管理规定。严格禁止非注册饲养场活动物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