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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情况。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对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考核和人员培训。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下一年度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依据。
  考核内容包括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执行情况、采样工作情况、检验工作和监测数据准确性、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上报及时性等。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参与风险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禁止与采样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采样和检测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监测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如实上报监测数据和分析报告,不得瞒报、谎报,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数据和有关信息不得用于广告、商业宣传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监测结果进行有偿活动。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的结果,经调查核实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将风险监测计划、监测数据、原始记录、问题样品报告等工作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不得向被采样企业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采样人员向被采样企业购买。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未按风险监测计划要求进行采样、检测、数据报送和问题样品报告等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暂停或取消其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资格。
  对于违反风险监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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