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的食品和检验项目、检测方法、监测频次、样品数量、检验机构、工作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风险监测食品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涉及加工食品的;
(二)风险程度较高以及风险监测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
(三)相关部门通报或者社会反映有质量问题的;
(四)发生过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纳入监测计划的。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分布、变化情况以及经费、检测能力等,科学合理确定监测产品、监测项目,监测区域、样品数量和监测频次等。
第九条 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有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并具有风险监测项目的认证证书;
(二)拥有先进的仪器设备、良好的实验室环境设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
(三)具有一定的食品科学研究和食品检测分析能力,承担过省部级以上食品相关领域科研课题并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
(四)近三年来没有违法和严重违规行为,没有发生过食品检测质量事故。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承担风险监测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确定,并对其承担的风险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聘请食品专家,组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专家委员会,承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技术评审和风险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提出风险管理措施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负责组织检验机构或专家委员会制定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数据汇总和分析等工作,形成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其他风险信息,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章 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国家质检总局按季度或月份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