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年10月12日 国质检食监[2011]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计量科学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附件: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及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是指为了及早发现和掌握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产品检验、结果分析,为风险研判和风险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的食品,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条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网络。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组织制定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