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进一步完善动植物检疫处理标准体系。加快动植物检疫处理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明确检疫处理设施建设与备案要求,进一步修订动植物检疫处理规范。完善动物防疫消毒的药剂筛选和处理效果评价等规程、方法与指标。制定进境种苗、水果、粮食、原木检疫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并纳入口岸开放验收标准。根据口岸业务特点,争取地方政府对检疫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十三)加大检疫处理设施设备的配置力度。各局要加大基层动植物检疫处理、防疫消毒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监测设备的配置,相关费用要纳入本局年度财务预算,不断提高基层装备水平和技术能力。要对一线动植物检疫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监测设备使用进行不定期督查。
(十四)加强动植物检疫处理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检疫处理监管协作组和检疫处理技术协作组的作用,形成动植物检疫处理专家梯队。根据需要,建立动植物检疫处理专家咨询和评估制度。各局要加强对检疫处理监管人员的培训,监管人员应具备与其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经培训合格的,方可实施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管、效果评价、证书签发等工作。
(十五)加强国际合作。各单位要密切跟踪国际检疫处理技术的发展,开展检疫处理国际合作研究。要继续参加国际植保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原子能机构等的活动,积极参与检疫处理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十六)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加大动植物检疫处理的信息化建设力度,建设中国动植物检疫处理信息平台,实现检疫处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施设备、监管人员及从业单位和人员、风险预警、木质包装标识核查等信息发布与共享。
(十七)不断开展新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研究制定动植物检疫处理设施及实验室建设标准。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合作研发,优先开展溴甲烷回收与替代技术、大型处理设施环保应用技术、苗木检疫处理、水果辐照处理等研究和推广应用。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牵头的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具体措施。要建立检疫处理质量安全督查机制,研究出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
(十九)强化工作指导,确保安全生产。各局要明确监督检查与安全作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检疫处理药品药剂的存储、运输、使用安全制度,督促检疫处理从业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对需要建设大型处理区和检疫处理设施的,要先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二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局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明确岗位责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及时发现和纠正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监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