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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动植物检疫处理工作的意见

  (五)严格执行动植物检疫处理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核准制度。各局要按照总局相关规定对动植物检疫处理从业单位实施资质考核认可,并进行年度审核。对动植物检疫处理从业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现场操作以及专业知识的培训,通过考试和能力评估,获得从业证书,并持证上岗。
  (六)加强检疫处理场所、设施管理。各局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检疫处理场所、设施进行合理布局,取消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理场所、设施。对进出口农产品贸易相对集中、检疫处理业务量较大的区域,可设立和建设集中的检疫处理场所、设施,并加强管理。指定口岸、特定口岸和开放口岸建设规划与验收应当满足动植物检疫处理的条件和要求,建设与业务相适应的检疫处理设施设备。
  (七)实施检测设备和熏蒸消毒药剂的验证与评价制度。总局将组织专家对相关检测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并制定验证与效果评价机制。由授权的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设备和药剂的验证与效果评价。未经验证与效果评价的,不得在动植物检疫处理中使用,以确保处理效果和安全。
  (八)加强对动植物检疫处理从业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各局要指导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动植物检疫处理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控制体系,不断改进处理设施,更新检测设备,建立检疫处理效果评价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从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品管理要求对药品库进行管理。
  (九)严格动植物检疫处理监管。各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审核从业单位的检疫处理方案,并依据风险分析和监测结果对处理的有效性和记录的完整性等关键控制环节实施重点监管。对高风险敏感货物的检疫处理实施全过程监测和监督。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从业单位,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和行政处罚程序,视情节取消其从业资格。
  (十)严格动物防疫消毒处理。各局要全面掌握辖区来自动物疫区的运输工具、集装箱、动物及其产品情况,分析研判疫情风险,遴选特效消毒药剂,细化检疫处理和防疫消毒措施,确保检疫处理效果。
  (十一)强化熏蒸消毒证书管理。根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和总局有关规定,植物检疫证书、熏蒸消毒证书须由授权的、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人员签发。各局要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根据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证书填写要求,严格执行分级核签把关制度,保证出具证书的质量和有效性。
  四、切实加强检疫处理基础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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