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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1年9月15日 国质检法[2011]50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附件:
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大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法治质检建设,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树立大局意识,进一步提高对“两法衔接”工作的认识
  (一)“两法衔接”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发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整体合力的重要措施,事关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质检部门作为重要行政执法部门,要从有利于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执法思想,正确处理案件查办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关系,切实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更加主动地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资源共享,提高执法合力,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两法衔接”工作程序
  (二)各级质检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查处违反质检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案件。对涉案货值、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各级质检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将通报情况记录在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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