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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小型项目投资计划应优先安排结尾、投产项目,并兼顾续建续改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
  第十七条 小型项目投资的统计按国家电力公司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第五章 小型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具备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在可研报告报批前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要按部颁《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全部职责;不具备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由项目投资单位指定项目单位,其职责和权利参照部颁《关于实施电力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小型项目建设实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招投标制。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定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择优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商或代理商。
  第二十条 小型项目建设要实施工程监理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第三方原则,通过招投标择优选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要建立完善监理制,实行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资金使用等全方位监理,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
  第二十-条小型项目要实施合同管理制,要严格合同管理,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奖惩、违约索赔条款。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降低工程造价,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按批准概算一次包死,不调概。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单位应对项目建设切实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与监督,按规定组织质量检查和验收。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小型项目开工后,各项目投资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筹措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必要的财务监督,具体项目经办单位不得将建设资金挪作他用。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投资单位报送财务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投资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竣工验收情况,负责小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及各项资金使用、费用开支情况等审查工作。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小型项目实行开工前、建设期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小型项目(包括电力、多种经营和控股公司的项目)的审计。小型项目审计情况应作为向职代会作审计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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