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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小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项目投资单位对投资的小型项目应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计划、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应按业务分工加强对小型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章 小型项目投资范围

  第七条 小型项目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行业规定;经营性项目应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小型项目投资优先安排必要的电力生产配套设施;优先安排职工住宅、危房改造和安居工程;优先安排文化、教育、科研等设施;优先安排环境保护和节能工程。
  第九条 小型项目投资可适当安排用于有利于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和稳定职工队伍,产品有市场,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多种经营项目。
  第十条 严格控制楼堂馆所以及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第十一条 禁止违反电力部《小火电机组建设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小火电机组建设投资;禁止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非电力项目进行投资建设。

第三章 小型项目投资决策

  第十二条 小型项目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职工住宅除外)。小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或项目投资单位以及项目投资单位指定的单位负责编制,由项目投资单位组织审查。
  第十三条 小型项目在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后,由项目投资单位负责人召开办公会议作出投资决策。
  第十四条 小型项目的立项审批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经批准投资的项目,遵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初步设计等由各项目投资单位负责审批。

第四章 小型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目投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小型项目建设和资金筹措等情况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其中需国家电力公司安排投资规模的项目,于每年年末前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国家电力公司经审查和平衡后,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小型投资规模计划。国家电力公司下达的小型投资规模计划,各单位应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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