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
(第6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