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修订《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的通知
(旅办发〔2011〕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完善IC卡导游证管理工作,现就修订《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及相关部门的意见,我局制定的《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印发通知,做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订为:“《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
(二)《办法》第十三条修订为:“导游IC卡实行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各发证机构一律不得向申领人员收取工本费、制作费、邮寄费等费用,负责审核、颁发、制作IC卡导游证的机构应该认真履行职责,杜绝随意申领、一人多证等现象发生,有效控制发放数量及费用。”
(三)《办法》第十四条修订为:“实行导游IC卡年报制度,各省级旅游局应当于当年一月底前向国家旅游局报告上一年度导游IC申领、发放、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本年度预计申领数额。凡未按规定报告的,不得申领本年度的导游IC卡。”
(四)《办法》附件三主送机构修订为“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
(五)我局《关于印发〈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
四条停止执行。
二、请各地按照新修订的《
导游IC卡发放管理办法》,免费颁发、换发、补发导游IC卡,已经收取的IC卡导游证换补卡费用请及时退还导游。
三、自2012年起,国家旅游局不再制作导游IC卡卡套,由各省级旅游局制作并配套发放。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