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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报表的通知

  56.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57.其他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除经营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合法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58.营业成本: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主营业务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总计,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主营业务成本”项的本期实际数与企业会计“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本期累计数,两项合计后的数填列。
  59.营业税金及附加:指企业经营主营业务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项的本期实际数与企业会计“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相应明细项的本期累计数,两项合计后的数填列。
  60.营业利润: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营业利润”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1.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利润总额”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2.所得税:指企业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减去的所得税,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利润表”(或“损益表”)的“所得税”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3.资产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63≥64+65)。
  64.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5.流动资产: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6.负债合计: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负债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
  67.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本期实际数填列(67=63-66)。

  五、附录

  (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代码

登记注册类型

100

内资企业

110

国有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30

股份合作企业

140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150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0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200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00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00

个体经营

410

个体户

420

个人合伙



  (二)企业隶属关系

代码

隶属关系

110000

1、地方:北京市

120000

天津市

130000

河北省

140000

山西省

150000

内蒙古区

210000

辽宁省

220000

吉林省

230000

黑龙江省

310000

上海市

320000

江苏省

330000

浙江省

340000

安徽省

350000

福建省

360000

江西省

370000

山东省

410000

河南省

420000

湖北省

430000

湖南省

440000

广东省

450000

广西区

460000

海南省

500000

重庆市

510000

四川省

520000

贵州省

530000

云南省

540000

西藏区

610000

陕西省

620000

甘肃省

630000

青海省

640000

宁夏区

650000

新疆区

710000

台湾省

810000

香港特别行政区

820000

澳门特别行政区

910000

2、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隶属企业(暂未脱钩)

920000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

930000

总后营房部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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