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
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指上述登记注册类型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210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20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30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330 外资企业: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410 个体户:指公民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420 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6.行政区划代码: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进行填写。
7.邮政编码:指企业办公通讯用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8.通讯地址:指企业详细通信地址或填写经邮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邮政信箱号。
9.联系电话:指企业对外联系用的电话号码(区号+电话号码)。
10.传真:指企业对外联系用的传真机号码(区号+传真号码)。
11.企业电子信箱(E_mail):指企业在Internet上建立的信箱地址。
12.企业网址(Internet):指企业在 Internet上建立网站的域名。
1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指企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最高级别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编号。
1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持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上注明的等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1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日期: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持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日期。
16.企业具有的其他资质及等级: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外还持有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及等级(各类资质(格)证书填写最高级别)。
17.企业隶属关系: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业或者地方隶属关系;
原部分隶属国务院各部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因主管部门没有撤销,隶属关系仍然保留的,选择“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暂未脱钩)”;
直接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其下属的中央管理企业集团管理的企业,选择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
隶属于军队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总后营房部隶属单位”;
除以上企业之外,填报企业根据其工商注册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企业的隶属关系。
18.中央企业上级单位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隶属企业”,需填写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上级单位名称的全称。
19.注册资本金(万元)、币种:指企业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金与币种。
20.企业设立子公司数:指企业设立并拥有50%以上权益性资本或对其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和子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数。
21.企业首次取得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时间:指企业第一次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时间(时间按标准格式填写,如20**年**月)。
22.期末企业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在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本企业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等。不包括离开本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22=23+24;22=25+26+27+28+29)。
23.正式聘用人员:指人事关系在本企业或签有正式聘用合同且由本企业支付劳动部门要求缴纳的强制性保险的人员。
24.临时工作人员:指除正式聘用人员外的在企业工作的其他人员。
25.招标代理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
26.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人员。
27.工程监理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
28.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项目管理和其他咨询服务工作的人员。
29.其他人员:指报告期末,主要从事除以上工作以外其他工作的人员。
30.期末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30=31+32+33+34)。
31.高级职称人员:指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32.中级职称人员:指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33.初级职称人员:指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
34.其他人员:指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未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5.期末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35=36+37+38+39+40+41)(注:同一个人获得多项国家级注册执业资格者,优先填写注册造价工程师,如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可填写与本人在本单位担任的主要工作任务关系最密切的注册执业资格,不可以分别填列与重复统计)。
36.注册造价工程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7.注册建筑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8.注册工程师:指取得各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39.注册建造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40.注册监理工程师: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41.其他注册执业人员:指除以上系列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类别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42.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的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标金额(42=44+45)。
4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合计中,所有属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标金额(42≥43)。
44.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的发包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程(含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合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标金额。
45.招标人为其他单位: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发包人为其他单位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中标金额。
4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所有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合计(46=47+48+49+50+51)。
47.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48.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49.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50.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51.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指报告期内企业承揽的除招标代理业务、工程监理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项目管理及咨询服务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签订的合同约定酬金。
52.营业收入合计: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主营业务以及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总计(52=53+54+55+56+57)。
53.工程招标代理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所取得的代理酬金等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54.工程监理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监理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
55.工程造价咨询收入:指报告期末企业经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企业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对应项的本期累计数分析计算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