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企业报送。
2. 统计范围是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
3. 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10日前。报送方式为书面和网上填报。
4. 逻辑关系为:42=44+45;42≥43;46=47+48+49+50+51。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财务状况
表 号:建招 4 表
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125号
填报企业: 201 年 有效期至:2012年 10 月
指 标 名 称
| 代码
| 计量单位
| 本年实际
|
甲
| 乙
| 丙
| 1
|
一、营业收入合计
| 52
| 万元
| |
1、工程招标代理收入
| 53
| 万元
| |
2、工程监理收入
| 54
| 万元
| |
3、工程造价咨询收入
| 55
| 万元
| |
4、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
| 56
| 万元
| |
5、其他收入
| 57
| 万元
| |
二、营业成本
| 58
| 万元
| |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 59
| 万元
| |
四、营业利润
| 60
| 万元
| |
五、利润总额
| 61
| 万元
| |
其中:所得税
| 62
| 万元
| |
六、资产合计
| 63
| 万元
| |
其中:固定资产
| 64
| 万元
| |
流动资产
| 65
| 万元
| |
七、负债合计
| 66
| 万元
| |
八、所有者权益合计
| 67
| 万元
| |
企业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 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企业报送。
2. 统计范围是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企业。
3. 报送时间为年后3月10日前。报送方式为书面和网上填报。
4. 逻辑关系为:52=53+54+55+56+57;61>62;63≥64+65;67=63-66。
四、主要指标解释
1.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97),由政府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给每个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这一代码在全国银行、税务、计划、统计、财政、物资、公安等部门的业务领域内强制使用。该代码由八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
2.企业名称: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详细名称,即工商登记的名称,在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企业公章使用的名称一致。
3.企业曾用名称:指法人单位最近一次更名前使用的法人单位名称。
4.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5.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明的登记注册类型,选择附录“(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
110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120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130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40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150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填写报表时,有限责任公司可选填写“151”或者“159”即可。
151 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70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填写报表时,私营企业可选填写“171”、“172”、“173”或者“174”即可。
171 私营独资企业:指按《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指按《
合伙企业法》或《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
公司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