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植物源性肥料应干净卫生、成分稳定,并符合相关包装标签等相关规定标准。
(四)植物源性肥料生产加工应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实施规范化生产加工工序,并获得中国肥料产品登记证书。
(五)植物源性肥料不带有动物尸体、粪便、羽毛及其他动物源成分。
(六)植物源性肥料应从具备植物防疫条件及能力的指定口岸入境。
(七)植物源性肥料应符合中国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关于肥料登记管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四、检疫许可
(一)植物源性肥料进口单位,应事先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拟进口植物源性肥料申请,并提供植物源性肥料名称、成分、来源国家(地区)、生产供应者、生产加工工艺、防疫措施、包装标签、用途范围等技术材料。
(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组织开展相关检测试验及有害生物风险评估。进口单位应联系国外生产供应者,向指定检测实验室或中国检科院动植检所,寄送植物源性肥料样品。改变产品成分及加工工艺时,应重新寄送检测样品。
(三)国外植物源性肥料生产供应者,应申请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检疫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可选择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是国外官方植物检疫部门注册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确认;二是通过国内进口商提供申请技术材料,在送样检测及专家考察基础上注册;三是国外生产供应者直接申请,并提供技术材料,在送样检测及专家考察基础上注册。原则上,该注册登记有效期为3年。
(四)在样品测试、风险评估及国外生产供应者注册基础上,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制订进口该类植物源肥料具体检疫监管工作方案,并报经质检总局批准。
(五)依照上述批准监管工作方案,进口单位或其代理应在签订进口植物源性肥料贸易合同或协议前,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进境检疫
(一)植物源性肥料进境时,进口单位或其代理应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国农业部肥料登记证明、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证单向指定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植物源性肥料实施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检验检疫合格,或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允许货物运往检验检疫机构备案认可的加工、使用场所。
(三)如发现以下情况,则对相关植物源性肥料作退运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