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等建材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工作的通知
(2011年8月15日 国质检执函[201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钢筋等建材产品质量的监管,坚决遏制“瘦身钢筋”等建材产品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确保保障房等民生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生产许可,切实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从严受理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核把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规定、不符合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决不受理和审核通过。
要进一步加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力度,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部署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持续具备获证核查时的必备生产条件,是否持续依法生产合格产品。对不再具备法定条件、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和涉嫌生产“瘦身钢筋”被查实的企业,要决不姑息、依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将钢筋获证企业作为今年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工作的重点,进一步落实各项证后监督措施,加大巡查力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回访,以保证对钢筋企业的从严监管和有效监管。
二、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生产行为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中,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热轧带肋钢筋等产品的行为,坚决打击取缔非法生产黑窝点;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1499.1-2008)和《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等技术标准要求钢筋产品的行为;严厉查处冒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厂名厂址等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拉直、拉伸钢筋的行为。
对钢筋等建材生产违法企业要依法处罚并督促整改,对故意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必要时报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涉嫌犯罪的,一律按照国务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