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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暂行办法》、《电力工业部关于离退休干部兴办经济实体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的通知

  第四十六条 根据逝世者参加革命工作经历、生前职务级别,组织安排家访慰问。一般情况下,由原单位的主管领导会同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工会等,以及干部离退休前所在部门的负责同志代表组织到其家中看望,给予家属精神慰藉。
  第四十七条 离退休干部逝世后,主管部门在与其家属商定后事办理有关事宜时,既要体谅其家属的心情,做好安抚工作,又要宣传丧事从简的有关政策,同时应充分尊重和支持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以取得其家属的积极配合。
  第四十八条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逝世,其丧事由原工作单位主办,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研究解决;安置所在地的有关代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共同处理好离退休干部逝世的善后事宜。
  第四十九条 逝世干部的遗留问题,由劳动、人事、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会同原工作单位提出意见,各部门按职责权限和政策规定分别办理。

第十章 涉老经费

  第五十条 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所需各项经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列支。各级领导应给予支持,以保证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第五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经费在执行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应根据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条件下,适当提高经费标准。具体提高标准由各网局(集团公司)、直属省局(电力公司)及归口管理单位自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每年依据老干部工作年度计划,编制经费预算,经本单位领导核准后,由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各项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十一章 机构与人员配置

  第五十三条 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保证。离退休干部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独立的离退休干部管理专职机构。地(厅、局)级单位应设离退休干部管理处(部、室);县(处)级单位应设离退休干部管理科(室)。各级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均为本单位二级职能机构。
  第五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配备,必须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管理人员的配备按下列标准掌握:离退休干部100人左右配备5~8人;200人以下配备9~12人;200人以上配备13~16人;有系统管理职能的增配1~2人。
  第五十五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干部工作的一部分,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人员的岗级、职称及其他福利待遇与干部、人事部门同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依据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结合全国电力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电力系统各企事业单位。
  第五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各单位可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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