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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暂行办法》、《电力工业部关于离退休干部兴办经济实体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组织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坚持自愿和量力而为,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组织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离退休人员应聘到外单位工作,其聘用单位必须与受聘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签订有关协议;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离退休干部创办经济实体,并纳入本单位多种经营整体规划之中,在生产、经营、发展目标上统筹规划,妥善安排;在资金、场地、业务项目等方面在符合国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给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顾,为其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兴办的老年经济实体和老年科技组织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活动,统一归口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负责组织与管理。老年经济实体创造的经济效益,主要用于增加老同志的生活补贴和弥补涉老费用,提高“共享”水平。

第七章 文体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中国电力老年人文化体育协会(简称电力老年文体协会)及所属各分会,在各级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国家老龄工作和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全国电力系统的老年人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开创人生“第二个春天”。
  第三十九条部属企事业及归口管理单位所设电力老年文体协会,应根据老同志的兴趣和爱好,建立各类老年文体活动组织,健全活动制度,组织文体骨干培训,加强文体设备和活动场地建设。及时交流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全系统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老年文体组织工作,每年活动有计划,并保障活动经费和活动场地。

第八章 活动场所

  第四十一条 各网局(集团公司)、省局(电力公司)、归口管理单位应充分发挥综合性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的功能作用,为老同志的学习、生活、娱乐做好服务。
  第四十二条 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站、室)管理。应选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同志到活动中心(站、室)工作,有些岗位也可选聘离退休老同志担任,实行岗位责任制。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应经常督促检查指导工作,提高活动中心(站、室)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九章 丧事办理

  第四十三条 离退休干部逝世,应坚持移风易俗、丧事从简的原则,按照中共中央、电力工业部党组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办老干[1995]88号文件精神办理。
  第四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逝世后,有关主管部门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应立即到达现场(医院)看望,与医院取得联系,明确死者病因、最后诊浙、病逝准确时间及医院救治情况,并做好家属与医院的有关协调工作。
  第四十五条 干部逝世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通知原所在部门。正司局级以上干部和老红军逝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部有关部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提出后事拟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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