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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暂行办法》、《电力工业部关于离退休干部兴办经济实体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干部家中原装配的普通电话,离退休后继续保留。处级以上离退休干部家中未装电话的,应创造条件安装。电话初装费及市内通话费比照在职同级干部报销标准予以照顾,长途电话费用自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用车服务。各单位应按现行标准为离退休干部配备专用车辆,保证他们的就医和必要的学习用车。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车辆更新列入单位的车辆更新计划,统一申报办理更新事宜。
  第二十五条 保证离休干部继续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探亲待遇,按规定报销其探亲往返路费。对老红军和局级以上干部探亲途中的实际困难,应予以照顾。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一般就地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对申请易地安置的干部,离退休干部主管部门应负责与其安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商定其管理单位、住房、生活福利以及党员组织生活等具体事宜,保证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按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好“两项待遇”。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对本单位安置在外地的离退休干部应主动保持联系,定期看望,并按时寄给本人离退休费及报销医药费用等;对外地安置到本单位代管的离退休干部,要一视同仁,热情关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为做好代管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双方应就代管项目签定协议,代管单位每年可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有关费用周转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七条 按中央政策规定离退休干部享受与同级在职干部相同的医疗待遇,到规定医疗单位门诊、住院。各级离退休干部主管部门,应为其办好保健医疗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网局(集团公司)、省局(电力公司)应以现有的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各自的老干部医疗中心;各地电力职工医院对老年病人应有优先、方便医疗的措施,并设立老年病专科门诊。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干部较多的单位应创造条件设立离退休干部医务室,建立离退休干部病历档案和巡诊制度,为离退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并按规定做出健康评估。
  第三十条 应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进行身体检查。一般情况下,离休干部每年组织一次;退休干部的体检与在职干部一同安排。
  第三十一条 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各单位应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退休干部医药费报销标准与在职干部相同,在报销时,应优先考虑,不得拖欠。
  第三十二条 根据离休干部的身体状况,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老同志外出健康休养。离休干部的健康休养,需本人自愿,并经医疗部门检查确认健康状况允许的,方可安排。退休干部的疗养可视本单位经济条件安排。
  提倡离休干部就近就地健康休养。不参加单位集体组织去外地的健康休养,每年可发给本人就地健康休养补助费,补助费标准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发挥作用

  第三十三条 组织第二次人才资源开发,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是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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