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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部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暂行办法》、《电力工业部关于离退休干部兴办经济实体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各级党政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及离退休干部自管组织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保障,是离退休干部全部工作的基础。各单位应按就近、方便的原则,建立离退休干部党的基层组织;党支部应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党员组织生活,发挥党组织对党员离退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作用。
  各级党委(组)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列为单位党建工作的一部分,针对离退休干部的特点,统一学习计划,统一学习要求,统一组织指导,统一检查落实。
  第十三条 按中央文件规定的阅读和发放范围,为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配发中央文件和学习材料;在职干部的有关政治学习资料,同时发给离退休干部。
  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学习文件制度。政治理论学习要形式多样,重在学习效果。
  第十四条 加强政治思想宣传教育。宣扬老干部的历史功绩和发展电力工业的突出业绩,教育青年一代尊老、敬老、爱老,同时激励老同志珍惜历史荣誉,发扬优良传统,树立良好形象,在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关心教育下一代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定期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及时通报单位生产建设形势和重大改革措施,注意倾听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密切与老同志的感情交流。
  第十六条 按工会章程规定,干部离退休后保留会籍、免交会费。工会组织应积极热情、力所能及地在生活、学习、娱乐等方面予以照顾。召开职工代表会议,应特邀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对离退休干部的来信来访,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依据“就地及时解决问题和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凡是政策规定内的合理意见要及时妥善解决;一时无条件解决的,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耐心疏导,化解矛盾,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本单位。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应为老同志安度晚年创造必要条件,在离退休金发放、医药费报销以及生活福利补贴、住房、用车、电话等方面按规定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提高政治、生活待遇条件的干部,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应同时办理提高待遇的有关报批手续,从批准之月起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保证离退休金按时发放和正常增长的离退休金及时到位。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经济效益,各网局(集团公司)、直属省局(省电力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在研究在职职工各项非生产性生活补贴时,对离退休干部应同时考虑,体现“共享原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干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时增发生活补贴费。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应照顾解决。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适当从优,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制定房改方案和分配住房时,同等条件下应适当照顾离退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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