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代表是否承担起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并认真执行工程质量报告、举报和终身负责制,并将工程质量责任层层分解到项目主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行政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是否按《
档案法》的规定建立了工程档案,并进行规范管理;是否严格按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坚持“三级质量检验”制度;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履行监理责任,严把工程质量关;工程质量及验收是否符合国家、行业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的规定;有无工程质量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二、执法监察的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2.《监察部关于1999年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监发[1999]1号)
3.《
关于贯彻国务院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电办[1999]59号)
4.《
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管理的规定》(国电安运[1998]665号)
5.《关于加强城市电网建设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补充规定》(国电安运[1999]156号)
6.《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管理办法》(国电农[1998]650号)
7.《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技术原则》(国电农[1999]191号)
8.《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国电农[1999]218号)
9.《转发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电农[1999]219号)
10.《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国电审[1999]121号)
1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2.《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监察部令第68号)
三、执法监察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