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开展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执法监察的意见
(1999年6月1日 国电监察[1999]263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加强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监察部监发[1999]1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开展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执法监察。具体意见如下:
一、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在进行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依据国务院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文件精神,重点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是否实行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责任是否层层落实;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负总责的措施是否落实。
2.执行招投标制
项目法人是否对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实行统一的招投标管理,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有无权力下放;有无指定产品、设备生产厂家或施工队伍,以及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和拒绝有资质的单位投标的问题;有无弄虚作假、私相授受、串通投标、胺解工程发包等违法违纪行为。
3.执行工程监理制
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是否实行了监理制;监理工作是否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是否遵守“监理回避”规定,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无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无转包或分包监理业务等问题。
4.执行合同管理制
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是否实行了合同制管理;合同的签定和履行是否符合《
合同法》和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有无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问题。
5.加强资金管理
项目法人是否建立健全了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并有专人检查;有无专项账户,是否专款专用和实行概、预算管理;是否按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审计,认真落实审计建议;有无截留、挪用、克扣、贪污工程款,挤占工程成本,超定额、超概(预)算、高估冒算、多结算工程款,弄虚作假、虚报投资完成额,骗取工程资金等问题。
6.加强工程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