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向国家电力公司纠风办反映。
附件:《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
附件:
城市供电营业规范化服务标准
供电营业是指电力系统的供电企业,在固定的供电营业场所为客户办理用电业务的各项活动。供电营业场所是指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营业厅、室、所、站,以及用电(客户)服务中心等。根据中央文明委第三次会议的精神,结合全国电力系统“为人民服务,树行业新风”示范窗口建设的经验,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地级及以上城市供电营业场所。
一、营业环境
1.设有客户等候休息处,置备客户书写台;
2.放置免费赠送客户的宣传资料,包括:电力法规制度、办理用电业务须知、电价与电费制度、用电常识等;
3.营业场所应有明显标志,营业柜台应定制摆放标示办理各类业务的标牌;
4.告示营业时间及受理业务范围、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守则等。
二、柜台服务
1.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带统一编号的服务证(章);
2.上岗员工要主动、热情、周到接待客户。
3.上岗员工必须使用规范化文明用语,提倡使用普通话;
4.设置咨询服务岗位,为客户提供用电或办理用电手续咨询服务;
5.办理每件居民客户收费业务的时间不超过5分钟。客户办理用电业务的等候时间不超过20分钟。
三、报装服务
1.新装增容用电和用电变更由报装柜台统一受理,按规定程序,一口对外;
2.客户受电装置经验收合格并办完用电手续后,对居民客户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接电;对低压动力客户应在下两个工作日内接电;对高压客户应在下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下10个工作日内接电。
四、査询服务
1.开设并公告用电业务查询电话,提供查询服务,回答客户的电费账务查询、用电申请办理情况查询、电力法规查询等;
2.对社会公布的服务电话,应在铃响5声内摘机通话;
3.接到客户书面查询电费账目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回复客户;
4.提倡建立自动查询系统。
五、特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