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印发《关于开展联合审计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7月21日 审计[1999]15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现将《关于开展联合审计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审计部反映,以利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行范围。
附件:关于开展联合审计的办法(试行)
关于开展联合审计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统内所属单位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根据《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和《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联合审计,检查公司系统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分析各项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范围指华北地区、华中地区、西南地区和华南地区由公司直管的单位。
第四条 按照公司系统所属单位成立联审组。审计分局和省公司为联审组织单位,其余单位为联审参加单位。
第五条 联审组长由公司审计部或在联审组织单位中指定。联审单位要抽调具有审计经验和业务能力较强的同志参加审计组,各省公司及参加单位应给以支持。
第六条 联审审计项目列入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联审所必需的经费,应列入联审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财务预算,由联审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予以保证。
第七条 联审组织单位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将该方案报公司审计部审批,由公司审计部发审计通知书,联审组审计报告经被审计单位签署意见后,随同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一并报公司审计部。由公司审计部提出审计意见或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联审的主要内容是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着重加强对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内部控制制度等与经济活动有关事项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