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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9年6月23日 国电规[1999]310号)


  为了适应“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等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规范电网规划管理程序,强化电网规划对电网建设项目决策的指导作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网的整体经济效益,国家电力公司制定了《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现印发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电力公司。

  附件:《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电网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等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电网规划工作水平,强化电网规划对电网建设项目决策的指导作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网的整体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网规划应贯彻“以安全生产为基础,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努力做到最低成本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电网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电网规划编制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电网是指国家电力公司管辖的电网。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区域电网是指由电力集团公司(指跨省电网经营企业,含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下同)直接投资经营或授权投资经营的跨省联网所形成的主网架(含跨省联络线),以及按因地因网制宜原则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经营的电网。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电网是指本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网中除跨大区联网、跨独立省联网和区域电网以外的部分”城市电网和农村电网是省级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七条 电网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并按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含直辖市电力公司、自治区电力公司,下同)三个层次进行管理。上一级规划以下一级规划为基础,下一级规划以上一级规划为指导。
  第八条 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组织编制全国联网规划和跨大区送电的大型水、火电厂输电系统规划;负责我国与周边国家的跨国送电或跨国联网规划;负责协调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独立省电力公司的电网规划,并在其基础上组织编制国家电网规划和全国电网规划。
  第九条 电力集团公司负责编制本区域电网规划;负责协调所在跨省电网中各省级电网规划,并在其基础上组织编制跨省电网规划;区域电网规划和跨省电网规划报国家电力公司。
  第十条 省电力公司负责编制本省省级电网规划,报相应的电力集团公司(其中东北三省省级电网规划报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独立省电网规划直接报国家电力公司),负责组织编制本省的城网规划和农网规划。
  第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和各省电力公司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科研单位等中介机构编制电网规划。

第三章 电网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十二条 编制电网规划应遵循以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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