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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二、突破批准概算的投资应予核减;
  三、不突破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的单项工程间的投资调剂,未经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或决算审批部门批准的, 不得列入决算;
  四、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而增加的投资,应予以核减;
  五、挤占项目的支出予以核减;
  六、发现被挪用或转移的资金应限期予以追回;
  七、未清债权债务应限期清理,库存结余设备物资、结余资金按规定登记移交,转入帐外的必须全部追回入账;
  八、经决算审计后的工程结余资金,用于归还贷款。
  九、审计结果作为决算批复和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对未经 竣工决算审计向施工单位办理最终结算和付款手续的应予制止。

  第十七条 除《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权限外,各级审计部门在城乡电网项目审计中还应拥有以下权限:
  一、参与项目评估、设计审查、招标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订、项目检查、竣工验收等活动;
  二、有权调阅批准的项目文件、计划、概预算和决算、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
  三、审核项目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检查项目财产物资和工程建设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五、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单行进行延伸审计;
  六、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行为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采取立即制止和纠正的措施;
  七、对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的项目实施单位,有权提出停止拨付工程款或停止审批申报新项目的建议。

第六章 对重大问题的审计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未经审计自行结算工程款,或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造成项目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对于弄虚作假、转移挪用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偷工减料、隐瞒截留结余资金且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问题严重的项目实施单位应提请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其进行停工整顿,并暂停拨 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发现有严重渎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倒买倒卖设备材料等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审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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