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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城乡电网项目审计制度,认真履行项目审计责任制;
  三、具体实施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作出审计决定;
  四、定期报告项目审计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对申报开工的城乡电网项目,有权提出如下审计意见:
  一、对资质不合格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求予以更换;
  二、经审计发现有下述问题之一的项目,提出不同意开工的意见:
  1.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项目;
  2.投资缺口大的项目;
  3.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
  4.在招投标或合同签订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项目;
  5.未按国家要求同步进行农电体制改革的农村电网项目;
  6.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十五条 对建设过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做出如下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责令其停工并补办审批手续;
  二、对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或不执行有关制度的行为提出立即改正的意见;
  三、对资质不合格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请项目法人予以更换。对监理单位虽有资质和工作标准,但达不到国务院国办[1999]6号文要求的,要责令更换。对施工单位层层转包、未实行监 理或监理不严格把关、使用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及材料等问题, 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反映,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四、对合同价格条款不合理、预算和结算高估冒算、虚报投资完成额等问题,应予以纠正。不合理合同价款予以核减,多结算工程款 予以扣回,虚报投资完成额予以冲销;
  五、重大设计变更未向原审批单位报批的,应责成补办 报批手续,原审批单位未批准同意的, 所增加的投资从工程成本中核减;
  六、发现挪用建设资金问题,应责成有关单位立即予以追还, 对挤占工程成本的支出应责成项目实施单位从账目中调出,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七、发现设备和材料管理混乱造成损失浪费的,应责成项目 实施单位予以清理整顿,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对竣工决算审计发现的问题,有权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资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数据不准确、手续不齐备、格式不规范的决算报告,应提出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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