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系统各级审计部门开展城乡电网项目审计,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工作,实事求是地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结论。
第三章 审计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城乡电网项目审计纳入项目法人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计划报国家电力公司审计部门和审计派出机构监督执行。
第八条 城乡电网项目审计由各级审计部门独立进行。审计部门力量不足时,可集中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力量进行联合审计,或组织进行单位之间交叉审计。必要时可委托具有较高信誉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审计程序原则按《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对投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 万元)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审计程序进行。对低压配电网项目,可将若干工程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城乡电网项目开工审计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审批手续,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 制的贯彻执行情况,招投标文件、概算和预算,工程承包和设备 材料采购合同,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资金计划、借款还款计 划,资金来源和到位、前期费用支出情况等。
第十一条 城乡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内控制度、财经法规制度执行情况,工程承包和采购合同,工程概算、预算和结算,资金使用和管理,工程成本控制,设备和材料采购及管理等。
第十二条 城乡电网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工程概算和合同的执行结果,工程总造价的控制情况等。
第五章 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除《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职责外,各级审计部门在城乡电网项目审计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制定的城乡电网项目各项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