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1999年3月11日 国电审[1999]121号)
为加强对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审计局反映。
对已开工但未履行开工审计的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在审计中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开工审计的内容追溯审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
附件:
国家电力公司城乡电网建设
与改造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城乡电网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项目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法合规、提高效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家重点基础设施投资安排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城市电网和直供直管、代管趸售及控股 县电力企业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审计。
第二章 审计原则
第三条 城乡电网项目实行必审制度。公司系统城乡电网项目,均应纳入审计范围,实行审计监督。项目审计与专项审计调查相结合。
第四条 城乡电网项目作为国家重点工程安排审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从制度建设、计划安排、方案制定、人员组织、审计实施、跟踪检查等方面抓好落实。通过开工审计、建设过程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严格把关,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五条 城乡电网项目审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项目审计责任制。城乡电网项目审计以项目法人为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电力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城乡电网项目审计工作的业务领导、监督检查,并对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国家电力公司审计派出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城乡电网项目审计的监督检查,并对重大问题组织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各项目法人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范围内城乡电网项目的审计工作。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报送项目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