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高级评委专家一般应从事本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高级资格;中级评委专家一般应从事本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资格。
四、正高级“评委专家库”全部由具有正高级资格的评委专家组成;副高级“评委专家库”,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资格的评委专家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资格的评委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中级“评委专家库”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资格的评委专家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资格的评委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五、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根据各省(市、区)电力人才评价指导中心受理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数、专业和级别,确定各评委会的评审会议时间、地点,在国家电力公司“评委专家库”中选取评委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委会。
六、在“评委专家库”中选取组成评委会的原则:评委会人数不得少于9人,其中:本属地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并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
七、评委会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会议程序:依据各专业技术资格规定条件、量化标准,各评委成员先对被评人员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明确提出是否满足评审条件的意见;向全体评委介绍情况;在充分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有效;评委专家在被评人员“评定表”中写明评价意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评委会印章。
八、设在各地的省(市、区)电力人才评价指导中心,具体承办评委会会议的全部组织工作,并负责会议记录、记票、评审政策解释,以及被评人员有关情况说明等工作。
九、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可决定:在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同专业低一级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各专业评委会应坚持公正、公平、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条件,保证评审质量。各省(市、区)电力人才评价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配合支持各评委会的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坚持回避制度,凡遇到评委专家和工作人员亲属或本人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该评委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