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实施“上审下”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三)主要财务收支及相应的经济活动情况;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性、有效性;
(六)大中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情况;
(七)经营管理过程关键环节、重要技术经济指标控制情况;
(八)贯彻执行母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政策情况;
(九)对经营管理中共性、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题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实施“上审下”一般是下审一级,对重大问题可延伸到所属企事业单位。
第八条 实施“上审下”审计的主要依据是:“两则两制”等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公司制定的经营方针、政策,财务会计政策、制度,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 实施“上审下”审计,一般采取审计、财务部门联合审计的方式。根据审计内容等具体情况,可采取定期就地审计、审计调查等方式。
第十条 对所属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年度和届中考核的重要依据。公司人事、财务等部门予以必要配合。
第十一条 各公司审计机构实行“上审下”审计应履行公司规定的批准程序,按《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所属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如实提供审计机构认为所需要的财务会计、经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 各级公司审计机构实施的“上审下”审计,应在审计终结后十日内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审计报告。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按该委员会议事规定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就审计内容在客观评价基础上,对揭示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结论,重点指出改进和加强经营、财务管理的建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