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在同级审计中,对违犯国家财经法规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构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审计决定、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重大问题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国家电力公司审计局报告。
第十四条 对公司管理制度、办法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及公司财务会计政策与国家电力公司、本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政策有不适当之处应改进和完善的,审计机构可提出审计建议。
第十五条 对阻碍、拒绝审计检查或对审计决定、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可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同级审计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力公司审计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国家电力公司实施“上审下”审计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精神,适应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服务作用,促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确保国家电力公司有效运转,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直属单位,所属单位审计机构对所属分公司、事业单位和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统称为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多种经营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实施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
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章程》等。
第四条 在各公司(或单位,下同)法定代表人领导下,各级审计机构实施“上审下”审计制度。
第五条 实施“上审下”审计制度,要促进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强化资产经营责任的落实,有利于母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并确保各级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