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公司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全资、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重要管理岗位等涉及经营、财务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六条 实施同级审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
会计法》、《
公司法》、《
电力法》、“两则两制”,和本公司发展战略、重大经营决策、经营政策及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审计机构实施的同级审计监督,根据审计内容和具体情况可采取送达审计和就地审计、全面审计和专项审计、定期审计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管理中的特定事项应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
第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对公司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日常财务收支按季进行审计。对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及管理业务实行不定期审计。
第九条 同级审计实施中,公司财务及有关部门应当向审计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一)财务预(决)算等财务活动的有关资料;
(二)财务月报、季报、年报、财务分析等有关财务报告,以及有关业务报表报告等;
(三)财务会计、用电营业、燃料、物资管理等规章制度;
(四)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各种专项检查资料;
(五)审计机构认为其他有必要查阅、了解的财务活动、经济活动的资料;
(六)实现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单位应向审计部门开放终端窗口。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为“同级审”创造相关条件,审计机构应参与企业经营活动。
第十-条 各种方式、内容的审计,均应在审计实施阶段结束后十日内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审计报告,并应抄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按照公司职代会的安排,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向公司职代会提出财务决算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