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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国家电力公司实施同级审计的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实施“上审下”审计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应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国家电力公司实施同级审计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发挥审计监督、服务作用,促进健全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为两个根本性转变服务,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构在公司(或单位,下同)法定代表人领导下,对本公司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相关的经营活动依法实行审计监督,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范围内各级审计机构实施的同级审计监督。
  第四条 实行同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预算(包括损益、资本性支出、现金、资产负债等预算)安排、调整和决算情况,以及预算外支出情况;
  (二)执行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职责权限的情况;
  (三)按国家财经法规行使管理职能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经营决策、制度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政策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的一致性,与内外部环境的适应性及实践的有效性;
  (六)经营管理中不相容职务(岗位)控制和授权、分权控制的情况;
  (七)经营管理体制体系方式方法的科学有效性,经营管理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八)公司经营状况、趋势及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
  (九)对公司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大经营事项、项目概(预)算、决算的审计、评价、鉴证;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审计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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