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加有关生产、经营、计划、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会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作出立即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财务收支的临时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的建议,并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九)重大事项,直接向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母公司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十)审计机构审计出的违纪金额,凡属应交上级公司和上级单位的应交款项,由上级公司和上级单位负责追交。从通知交款日起,逾期不交按百分之一罚滞纳金。收缴的款项和滞纳金,必须按国家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实施,未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应提前7天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审计意见和决定,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四)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执行审计任务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并在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五条 各级审计机构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上年审计工作总结,经审计委员会或总经理审签后报上级审计机构;审计统计报表要按规定即时报送;重要审计报告、重要审计情况、审计工作经验可随时报送。
第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审计局对东北、华北、中南、华东、西北、西南审计分局实行业务领导,各分局代表国家电力公司对该地区子公司、企事业单位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对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绝提供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以及审计人员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