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审计局对其直属单位视情况,每年或两年进行一次审计。
第六条 公司系统内部审计应实行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计工作制度。
第七条 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书面征求上级审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要依法审计,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有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和与审计业务相关的多种技能。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主要审计事项:
(一)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五)国家财经法规、国家电力公司、上级部门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六)内部控制制度;
(七)本系统、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合同契约、协议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八)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对干部年度和届中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多种经营企业审计;
(十)根据需要对本系统、本单位进行审计调查;
(十一)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制定本单位的审计规章制度,总结推广审计工作先进经验,组织培训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要求所属有关单位、职能部门按时报送经济活动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经济活动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经济活动有关的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对涉及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的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