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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国家电力公司实施同级审计的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实施“上审下”审计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

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国家电力公司实施同级审计的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实施“上审下”审计的规定》等办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22日 国电审[1997]150号)


  为加强对电力企业经营活动的审计监督,确保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实施以及“同级审”、“上审下”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国家电力公司实施同级审计的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实施“上审下”审计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审计局反映。
  附件:1.《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2.《国家电力公司实施同级审计的规定
  3.《国家电力公司实施“上审下”的规定》

  附件1:
  国家电力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审计行为,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国家电力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及各集团公司、省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同级审计和下审一级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审计,行使独立的审计监督权,通过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经营及其管理活动,为实现公司目标服务。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设立审计局,在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系统审计工作,定期或专题向总经理提出审计报告。
  公司系统各单位及各集团公司、省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创造条件设立总审计师。
  上级审计机构对下级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第四条 公司系统各直属单位、所属单位可设立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层领导组成,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和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工作总结,听取重大项目审计报告,对有异议的审计意见和决定进行审议,定期向法定代表人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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