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职称改革的规定及要求
(一)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1、推广、学习华中试点经验,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办法不再另搞一套,完全纳入本单位岗位(职务)管理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设岗、自主确定岗位(职务)名称、自主聘任,被聘者享受岗位(职务)工资等待遇;国家电力公司及各级主管单位做好宏观指导工作。
2、用人单位要制定并实施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职务聘任动态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中应包括:科学合理的因事设岗方案,如岗位名称、职务结构、工作标准、工作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期限等;竞争上岗的原则、程序和方法;如何签订聘约(岗位合同),以及如何依据聘约进行年度或任期考核的规定。
3、除教育、卫生、图书、档案、新闻和出版等岗位外,岗位(职务)名称一般不沿用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
4、在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任职条件中,专业技术资格应为重要内容之一,但专业、资格级别如何与岗位(职务)对应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属政府实行准入控制的岗位,有效地执业资格是上岗聘任职务的必备条件。
5、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考核要与评价、职务聘任、待遇紧密结合,奖惩分明。
6、对于已经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在已形成的符合本单位的行之有效的岗位设置、职务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适当划清行政管理序列和专业技术序列,按深化职称改革的主要内容,重点研究解决"设岗的导向"、"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含量低"和"如何稳定基层专业技术队伍"三个问题,将聘约管理和聘后考核工作落在实处。对于未实行和准备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的单位,在全方位进行本单位岗位设置、制定职务管理办法时,要对专业技术序列的岗位设置给予充分重视,与"三项制度改革"的设岗原则、方法有机结合,吸取经验,修正不足,建立起职务聘任动态管理机制。
(二)建立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机制
1、从1999年度开始,由国家电力公司统一负责组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原各类任职资格评审组织随即撤消,国家电力公司也不再层层授权公司系统各单位自行评审任职资格。欲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和计算机软件专业的中级及以下的专业技术资格,则需参加地方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国家电力公司设立"人才评价指导中心"(同时分设东北、华北、西北、华中、华东中心),全面负责公司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协调关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外语等级考试;指导、组织评定专业技术资格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水平考试;建立健全公司系统人才评价工作体系。
3、公司系统内,按照属地原则,在各省(市、区)电力公司设置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分中心,在国家电力公司人才评价指导中心(含东北、华北、西北、华中、华东中心)的指导下,全面负责或协调组织本省(市、区)内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考试、报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