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办公室印发《关于明确国家电力公司主要经营职责和进一步落实子公司经营权利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9月2日 国电办[1998]415号)
《关于明确国家电力公司主要经营职责和进一步落实子公司经营权利的意见》经1998年8月19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以前规定中凡与此相抵触的,予以废止;集团公司对下一级子公司参照制定相应的意见或规定,并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实行;未尽事宜视工作情况继续清理、规范和调整。
附件:
关于明确国家电力公司主要经营职责和进一步落实子公司经营权利的意见
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1996年48号文以及当前深化改革的要求,为规范和理顺国家电力公司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家电力公司的主要经营职责
1.行使国务院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经营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产权收益,盘活存量资产,集中必要的资金用于资本再投入,优化资源配放和产业结构,对国务院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2.运用国家资本金并在国内外资金市场融资,对电力项目及与电力发展相关的项目投资。
3.坚持“科教兴电”的方针,制定国家电力公司发展战略。根据发展战略,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与融资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分层次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和管理公司的企业标准、定额、规程和规范。
4.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依法享有决策权。主要包括:
--经营方针、经营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投资计划及限额以上对外投资;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资本金增减,股权结构变动,法人财产的转让、收购等重大变动;
--发行公司债券,超过国家电力公司规定比例进行的融资或担保;
--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等。
5.决定全资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并聘任其成员,向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和推荐董事、监事人选,决定董事、监事成员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分配事项。管理各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其他子公司的领导班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