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是按照一定的评审程序和规则对推荐的奖励项目就其特点、科技创新水平、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与意义所进行的综合评定。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审批程序包括:初评、评审组评审、评委会审定。
初评,由同行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向评审组提出建议推荐参加评审的项目。
评审组评审,在初评建议的基础上做出认定科技成果的初步结论,并向评委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评委会根据评审组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异议制。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在发布奖励通报前进行公布。异议期时效为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存在异议的项目由评委会进行复审并做出最终裁决。
评委会裁决结果和无异议项目的评审结果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发布奖励通报。
第十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国家电力公司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经费在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中列支。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情节严重,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科技奖励归口管理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可根据情况设立本系统、本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其奖励办法自行规定,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奖励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