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7月24日 国电科[1999]374号)
为了大力推进公司系统的科技进步,经研究,公司决定从1999年起设立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现将《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颁布。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电力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科技进步,提高国家电力公司的综合实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共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具体工作。
评委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电力公司批准。
第二章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奖条件
第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电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下列单位(集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