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制定和修订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有关规定。
2.1.3 监督与指导各电力集团公司、 各省 (市 、 自治区)电力公司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的环境保护问题。
2.2 国家电力公司环境监测总站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技术指导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2.2.1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制定和修订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有关规定。
2.2.2 掌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火电厂环保设施的主要技术和管理状况, 并定期向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2.2.3 受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委托, 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和考核。
2.2.4 负责建立各级电力环境监测站的质量保证体系。
2.3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 (市、自治区) 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辖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其职责是:
2.3.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2.3.2 开展本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协调解决本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3 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电厂环保设施及污染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2.3.4 制订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制度。
2.3.5 接受本公司以外火电厂委托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2.4 各电力试验研究院 (所) 是各级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部门, 受同级电力公司环境职能部门的领导。其职责为:
2.4.1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规定。
2.4.2 组织实施本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2.4.3 掌握本公司火电厂主要环保设施的技术和管理状况, 并向同级电力公司环保职能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2.4.4 对火电厂环保设施及污染排放进行监督。
2.4.5 参加火电厂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2.4.6 组织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情报交流、 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2.5 各火电厂应配备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员, 并建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 开展火电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各火电厂的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