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家电力公司对集团公司、省公司进行科技进步考核,达到标准的单位授予“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称号。科技进步先进企业作为一流企业的重要条件。
第十条 加强对技术开发、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引进技术的评估和引进技术消费吸收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工作。承担科技成果鉴定检测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工作由国家认可的专门机制负责。
第十一条 国家电力公司直属科研院所要坚持以科技为本,坚持“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以结构调整,机制转换,人员分流,制度创新”为重点,坚持走自立发展的道路。各院所要增加本单位对科研工作的投入,并逐年有所增长,为科技人员提供一个较好的研究、开发环境,激励科技人员不断进行技术创新,保持和发展各自的技术优势,为电力生产建设提供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科研院所实行对“稳住一头”和“放开一片”的分类管理,促进“稳”和“放”的协调发展。
加快科研院所结构调整的步伐。根据电力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各院所的技术优势,明确技术发展方向,集中优秀人才,努力使科研院所的总体技术水平进入世界先进行列,科研院所要增强自立、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形成。对科研院所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可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集团公司、省公司直属试验研究院(所)是推动电力企业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充分发挥在企业生产与发展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在解决发、供电设备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技术问题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技术的攻关,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水平。
第十二条 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对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国性的重大科技项目组织联合攻关,充分发挥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在联合攻关中的作用,形成整体优势。
国家电力公司各级企业是产学研结合的关键环节,应发挥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科技投入主体的作用,在技术开发和创新工作中,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组织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开展合作,提高技术水平,增强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公司所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要牢固树立科学技术为生产建设服务的思想,积极寻求与企业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环节,各级企业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保证科技成果转化的费用在科技开发经费中占有一定比例。树立公司利益的整体观念,积极采用一切先进、实用、成熟、可靠的科技成果。国家电力公司组织协调重大科技成果在公司范围内的转化应用,定期发布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国家电力公司各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在成果转化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