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停止执行若干限制用电规定》的通知
(1998年3月19日 电综[1998]204号)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电力工业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取得较快的发展,长时间严重缺电局面已得到初步缓解。为了使现有电力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原来在计划经济和严重缺电情况下由电力部(水电部、能源部)所制定的有关限制用电和超计划指标的惩处罚则条款及有关规定。请各电管局(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电力公司)各供电企业认真贯彻。
停止执行的主要条款或规定:
一、“谁超限谁”和超用电五到十倍收费。(水利电力部文件(83)水电电生字第30号)
二、按国家计划产量作为分配重点企业电力的依据。(水利电力部文件(84)水电电生字第19号)
三、各企业(包括重点企业)以及办业单位,都以1985年国家下达的分配用电量作为基数(国家没有下达指标的单位以实际用电量为基数)进行分配,……(水利电力部文件(特急)(88)水电计字480号)。
四、从1985年起,各电网每年从国家投资建设的新增发电装机容量中提留10%作为卖用电权集资办电资源,……出售给各电网有关省、市、自治区及大用电企业。(水利电力部文件(86)水电计字第73号)
五、对国务院国发[1982]78号文件所规定“用电指际各级都要实行按月(或按日)结算,超用扣还。对超用电而又拒绝扣还的地区和企业要实行限电、停电,强制扣还。”国发[1987]25号文件,控制非生产用电所规定:“宾馆、饭店(包括外资企业)机关、商店、事业单位等不得使用电热烧水、取暖、除旅游宾馆、科研实验室……不得使用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除小水电供电地区或已经国家计委批准的地区外,在居民中不推广电炊”。“居民装设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除一律按照明电价计收电费外,在使用期内,每月按基本电价5~10倍加收设备容量费。”“居民用电,每月用电量最高限量为60~100千瓦·时,超限量用电的,超过部分按现行电价5~10倍价收费。”等若干规定,我部将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向国务院专题报告,建议国务院行文予以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