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关停小火电机组管理办法
(1999年6月30日 国电发[1999]337号)
为使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停小火电机组的指示精神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关停小火电机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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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关停小火电机组管理办法
关停小火机组是加大电力结构调整力度、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停小火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在常规火电项目审批中贯彻电源结构调整实行“上大压小”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全资、控股子公司及所属企业。
二、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的组织管理和责任
1、各电力集团公司、分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计委提出的小火机组在2003年前基本关停的总体目标以及对不同容量和参数机组关停时间的具体要求,负责制定本公司的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负责做好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人员安置、资产处理、电网改造等重要工作。
2、国家电力公司发输电运营部负责关停小火电机组归口管理工作。
3、各单位主要领导负责,作为领导集体决策的工作来落实,并明确-位主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此项工作,落实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4、各网、省电力公司根据本管理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三、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范围和计划
1、关停范围为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机组和"以大代小"被替代的其它机组。
2、5万千瓦及以下凝汽机组在2003年底前基本停运,具体实施步骤按国家电力公司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
3、根据国家电力公司总体安排和进度要求,各电力集团公司,分公司、各省(市、区)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公司每年10月提出下一年度关停计划建议,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