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强化口岸突发事件联防联控和专业培训机制。
进一步增强与卫生、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协作与信息沟通,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参加中美反恐磋商,稳妥开展“特大型港口计划”合作事项。加强口岸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项业务培训,开展应对演练等活动,进一步增强口岸一线业务骨干的自身素质和专业知识,重点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实施步骤:“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与沟通,强化专业培训。到“十二五”末,建立完善的口岸突发事件联防联控协作和专业培训工作机制。
5.做好重大国际活动的卫生检疫保障工作。
根据口岸卫生检疫特点,加强适用于口岸卫生检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科学实用、操作简便的技术方法、整体装备、防护设备的科学研究、评估论证和开发工作。加强重大国际活动统筹安排,预先组织谋划,制定方案预案,提供优检安排,开展专项演练,做好人财物和技术储备,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作。研究制定重大国际活动输入性检疫风险总体解决方案,为开展类似活动提供理论支持、具体实施安排的指导。
实施步骤:结合近几年探索开展的重大国际活动口岸卫生检疫保障工作,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有关方案和工作机制,到“十二五”末,形成完善的重大国际活动保障工作机制。
6.建立常规检疫与应急检疫状态转换的评估机制。
结合甲流防控经验,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评估机制,科学研判卫生检疫常态与应急状态转化的启动、运行、维持、结束要素,及时评估,为检疫决策提供支持。提高常态下口岸卫生检疫运行管理效能,提升应急状态下的反应、动员能力。
实施步骤:前二年,修改和完善各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和技术方案,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培训和演练制度;到“十二五”末,建立完善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应急组织及处置体系。
(五)建立完善科学的口岸工作机制。
1.完善和做强口岸联防联控机制。
巩固“大卫生”观念,充分发挥检验检疫、地方政府、公安、卫生、环保、旅游、教育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推进传染病监测、病人转送、口岸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核生化有害因子处置等方面的跨部门合作,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畅通、行之有效的联合机制和体系,借助相关部门的力量,共同完成卫生检疫工作。在传染病监测和病人转送方面加深与卫生部门的合作,积极完善已有的合作机制,同时建立与港口急救中心和疾控机构等方面新的合作机制。在口岸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方面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借助企业的力量提高检测与卫生处理能力。在核生化因子监测方面加强与地方反恐部门、消防、环保部门等联络,建立有效的核生化突发事件处置联络机制,各司其职,有效开展处置活动。
实施步骤:到“十二五”末,在各直属局和口岸分支机构全面构建以地方政府为依托,以卫生检疫为主导,口岸、地方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有效运行的卫生检疫联防联控机制。
2.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工作机制。
开展全球公共卫生风险信息搜集、监测、评估,实现专岗专人。争取落实专项资金,密切关注世界各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发展变化,密切关注口岸查获的核生化有害因子情况,密切关注各种病原体的变异情况,全面、科学搜集风险信息。运用信息化和流行病学手段,在总局和直属局两个层面建立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平台,为口岸现场检疫提供风险管理和决策支持,面向全社会及时发布检疫动态,提供旅行检疫安全提示,解读检疫政策措施。
实施步骤:2011年建立疫情和核生化有害因子风险因子信息收集平台,2012年建立疫情和核生化有害因子风险分析方法和机制,为口岸开展工作提供依据。至“十二五”末,建立较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3.优化、推广旅客检疫查验新模式。
以提高口岸疫情疫病发现能力为核心,以保健中心口岸工作部为雏形和基础,在口岸,探索构建口岸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模式,充分发挥保健中心技术支撑作用,不断深化,逐步丰富口岸工作部内涵。在重点旅检口岸按照传染病检疫排查需要,配备符合业务开展的专业医护人员,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口岸和保健中心之间建立现场检疫和后续技术保障的桥梁,提升疫情检出质量。
实施步骤:至2013年末,实现所有航空口岸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和设施设备,到“十二五”末,所有正常运行的一类旅检口岸完成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和设施设备,形成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卫生检疫核心竞争力。
4.改革出入境交通工具检疫查验模式。
按照风险分析、评估预警、分类管理的思路,探索建立基于卫生检疫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的出入境船舶检疫查验模式。根据全球公共卫生风险、国内外检疫政策,结合船舶航线、载货情况、人员健康、卫生状况、检疫记录等,动态分类实施船舶检疫,加强检疫针对性,提高查验有效性,提升工作质量。
实施步骤:2011年末,完善出入境船舶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制度,修订《出入境船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2,选取10个重点口岸进行示范;争取到“十二五”末,在所有口岸建立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的出入境船舶检疫查验模式。
5.探索建立卫生检疫人员资格认证机制。
结合工作实际,探索建立检疫官员、检疫医师双向并行的资格认证机制,针对性开展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队伍建设,检疫官员实施卫生检疫行政执法,检疫医师开展技术执法活动,相互支撑,满足业务需要。
实施步骤:“十二五”五期间,与相关部门协调、调研,探索建立卫生检疫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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