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的问题。
应该看到,卫生检疫事业发展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一些制约和不足,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卫生检疫事业发展的瓶颈:
一是法制建设明显滞后。《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进程缓慢,卫生检疫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不健全,卫生检疫法规体系不完善,部分规章制度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
二是对卫生检疫事业认识不足。部分局对卫生检疫工作缺乏全面和科学的理解,对卫生检疫工作定位不准,卫生检疫事业发展资金和人力资源欠缺,投入得不到保障。
三是卫生检疫事业发展不平衡。地域发展不平衡,内地与沿海相比,海、陆、空各口岸相比,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支持、装备配置方面相差很大;业务发展不平衡,旅客检疫与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检疫,常规检疫与应急处置等各个方面还不能协调一致发展。一些常用的卫生检疫手段没有建立或者不完善,如快速检测、风险分析评估等。
四是卫生检疫学科建设较弱。卫生检疫学科理论尚不完善,卫生检疫工作缺乏战略性思考和前瞻性研究,人才队伍建设断档、没有形成专家队伍、机制和体制不顺成为制约发展的突出因素。
五是口岸核心能力建设任重道远。多数口岸核心能力的持续建设和长效保持不足,缺乏系统性安排。
六是口岸卫生检疫技术支撑和保障能力薄弱。全国口岸普遍存在现场传染病排查能力的缺失,保健中心对口岸技术支撑作用力度不够,病原微生物检测实验室数量不多,技术水平较低,没有真正形成卫生检疫核心竞争力。
七是科研信息化建设仍需提升。解决事业发展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多,科技化、信息化、集成化的检疫理念、技术和手段的研究运用仍需加强。
三、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卫生检疫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卫生检疫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卫生检疫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全面提升,卫生检疫基础设施和能力全面加强;口岸传染病防控屏障更加完善,公共卫生监管水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卫生检疫工作机制更加健全有效,基础保障水平持续提高;口岸公共卫生风险管理机制得到全面实施。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维护口岸卫生安全为己任,着力推进卫生检疫法制建设,健全卫生检疫工作体系,强化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努力推动卫生检疫事业的科学发展。
(三)主要任务。
1.推进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
贯彻落实《
国际卫生条例(2005)》,将口岸卫生检疫核心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来抓,根据海陆空港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统一标准科学规划、全面推进,结合不同地域不同口岸的现有条件,整合现有资源,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分期、分批、分类推进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对条件较好的口岸,鼓励其先行先试,促使其更加完善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典型加以推广,对条件较差、差距较大的口岸,加大投入,重点帮扶,促其最终达标。
开展不同形式的口岸核心能力建设工作,继续推进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港口)活动,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研究对国际卫生机场(港口)的卫生检疫便利措施,推行口岸分类管理,积极探索开展创建国际卫生陆港工作。
2.完善口岸传染病防控屏障。
总结口岸卫生检疫查验工作经验,结合卫生检疫工作特点和性质深入分析查验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在做好基础性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医学排查、医学巡查等专业性强、业务特点鲜明的工作,加大研究和投入力度;提高口岸快速检测水平,增强口岸医学排查的时效性和有效性;继续利用地区平台科学有效地做好区域性疾病检疫联防工作,全面推进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等的卫生检疫;进一步完善和推广现行口岸卫生检疫查验模式,探索和创建更科学有效、快捷通关的新模式。
进一步加强传染病监测工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全面实施传染病分类监管和监测预警通报制度,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理顺监测传染病目录发布等工作,完善传染病监测相关工作机制;认真研究和分析社会发展形势,积极探索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发展方向和管理模式,明确保健中心的中心任务和职责,强化保健中心在口岸卫生检疫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构建和完善包括风险管理、信息通报、现场检疫查验、实验室检测、联防联控为一体的口岸传染病防控体系。
3.提升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水平。
结合气候条件、地理状况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口岸医学媒介本底监测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口岸医学媒介本底状况及动态变化;加强入境交通工具、货物等的媒介监测工作,通过科学分析和评估,确定媒介监测重点;加强口岸医学媒介携带病原体检测工作,提升快速检测能力;构建口岸医学媒介防控的监测、快速检测和报告体系,发挥其在口岸传染病防控中的预警作用。
加强《
食品安全法》的研究、落实,建立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卫生监督模式,加强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建设,全面落实卫生监督员制度;研究分析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口岸食品卫生监管工作,逐步构建具有口岸特点且与地方食品监管工作相衔接的口岸食品卫生监管体系;在评估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口岸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重点,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监管,研究制定国际航行船舶饮食供应单位的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强口岸食品卫生快速检测工作。结合国际航行大型船舶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对其卫生检疫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口岸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检测工作,探讨在口岸公共场所推行分级管理工作,加强对口岸公共场所的监管。